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公共法律 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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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吉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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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飙飙

各市(州)司法局、知识产权局,长白山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确权、公证、仲裁、调解之间的有机衔接,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知识产权部门要支持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知识产权行政确权、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

  一、支持公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

  1.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积极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提供公证存证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为其办理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为行政确权提供支撑。

  2.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中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监督交易活动,及时指出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程序公正透明、行为合法有效。积极办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入股等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公证。

  3.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接受委托或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4.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积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二、强化知识产权仲裁服务能力提升

  5.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保护工作。围绕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推动利用仲裁优势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渠道。各地仲裁委员会应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建设,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保护工作,切实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作用。长春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要积极面向国内外的各类市场主体和自然人、法人提供以知识产权仲裁为主的相关法律咨询与服务,调解和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6.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推动行政确权、行政裁决、人民调解和仲裁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对于经知识产权部门引导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对接,积极办理,并反馈案件办理结果。

  7.加强知识产权仲裁队伍建设。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合作,积极推荐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仲裁工作。各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讲座等活动,培养具有知识产权办案能力的仲裁员,鼓励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建立知识产权专业仲裁员库。

  三、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8.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要支持鼓励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就近及时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构建便捷、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9.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各地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推荐专利、商标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实务人才,指导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同时围绕专利、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证据采集等内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能力提升等培训活动,提升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10.做好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抓好知识产权与法律服务机构的有机衔接

  11.建立部门衔接机制。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工作衔接,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交流讨论,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指导,如有重大敏感或突发事件需要双方联动处置的,可由一方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进行处置。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在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工作,若一方联络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指定新的联络员,并通知对方。要建立信息资料交换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应定期交换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资料,实现信息资料共享。

  12.建立业务对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要共同建立本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名录上要注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的监管和工作联系电话,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无缝对接,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引导交接、政策把握、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13.建立队伍培养提升机制。全省各级法行政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公证、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培训、业务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可以互相邀请对方参加本系统组织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会议、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共同做好公证、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人才培养和业务提升工作。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