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 梅河口市商务局、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各隶属海 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 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 为 贯 彻 落 实《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23 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 2 —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 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国 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 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 年 12 月 13 日 吉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3 日印发 — 3 — 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 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23 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 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 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对我省享受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资格进行审核,结合本省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十四五” 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由 吉林省商务厅会同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长春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审核。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应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 — 4 — (一)研发费用标准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 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800 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80 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 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 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 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 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 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 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 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 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 — 5 — 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 核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 请书。 (二)其他材料,包括 : 1.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 2. 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 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 ;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 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 印件 ;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 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 4. 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 5. 外资研发中心购置设备清单及支出明细 ; 6.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 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 (一)申报单位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吉林省商务厅提 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 6 — (二)由审核部门召开评审会议,按照财关税〔2021〕23 号、 财关税〔2021〕24 号文件所列条件,对申报单位上报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评审会议。会议研究形 成会议决定或审核意见经各审核部门会签出具认定结果。 (三)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吉林省商务厅负责对 外发布公告,函告长春海关,抄送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吉林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对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 心,由吉林省商务厅根据会签认定结果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 明理由。 上述公告或书面告知书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第七条 审核部门对已获得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 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在 届满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主动申报复审。未按时申报复审或 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 政策资格。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办法的申报材料 和审核流程规定。 复审结果发布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 定。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 策资格 ;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政策资格。 — 7 — 第八条 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外资研发中心资格的过 程中,可到进口单位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具体情况,核实外商 投资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政策指导 和服务,保守商业秘密,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和非独立法人外资 研发中心所在的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 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 至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 其他审核部门审核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 否继续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审核 结果发布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变更申报确认工作全年受理,申报时间为每月 1—7 日。变 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参见本办法申报材 料和审核流程。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述进口单位是指具体实施进口行为的 主体单位,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或是不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审核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外资研发中心如 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情况,吉林省商务厅应当将有 关情况函告长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自函告之 日起,该中心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 8 — 第十二条 吉林省商务厅应将《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 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 管理应用服务事项模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